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地区快递末端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禁止不合规不合理的取件收费行为,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等,现就有关规范要求通告如下:
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地域、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按用户选择的投递方式提供投递服务。
三、收件人地址为建制村及建制村以下自然村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将快件投递至建制村或约定地址,对不能提供服务的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前告知寄件人。
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超过派送范围或经营困难等为由,强行向收件人加收快件派送费;收件人自取快件时,无正当理由不得向收件人收取额外运输费或保管费,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货到付款的除外)。
五、请广大消费者在使用快递服务时,选择当地诚信经营、服务信誉好、具备投递能力的快递品牌,共同维护良好的快递市场秩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用户在领取快件时,如发现快递业务经营者违反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损害用户合法权益,请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或在邮政业申诉服务平台https://sswz.spb.gov.cn/portal/home反映情况。邮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