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山东省快递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Provincial Expres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P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省具有资质的从事快递服务的企业,以及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搭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流平台,提供快递行业信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快递行业自律,规范快递行业经营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推进提高快递服务水平;密切联系和快递行业相关的行业、机构,吸收发展关联企业入会,共同促进,合作共赢,积极为山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邮政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山东省快递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济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根据快递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促进和维护快递行业的良好发展;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
(二)调查研究全省快递业在执行行业政策和经营发展方面的问题,为政府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提出意见建议;
(三)代表本行业协调会员企业与消费者、其他组织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正当要求,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信息渠道,开发信息资源,创办相关刊物,收集整理国内外快递市场和经营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资料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间的协作与交流,加强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与合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面向社会征求客户意见,反馈客户信息,引导企业不断改进快递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求;
(六)强化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快递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对会员间的非正常、非规范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管理和协调。
(七)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学术论坛、业务培训、业务考察等,提高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相关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协会,并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三)在我省快递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山东省快递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二)协会依法提供的相关权益保护;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服从本协会协调管理,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四)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六)按时缴纳会费;
(七)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宗旨、工作方针和目标任务,制定和修改快递业行规行约;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以及内部奖惩;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费数额;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健康,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