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诚信快递,你我同行”宣传活动之三消费维权篇

栏目:协会动态 发布时间:2017-03-15

消费维权篇

消费者权利义务

权利一:通信权受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消费者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宪法》、《邮政法》保护。

权利二: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快递企业的告知和提示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权利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可以自主选择品牌企业,并就合同内容进行自主协商。

权利四: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寄递安全不仅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还涉及寄件人、收件人等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权利五:验收快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权利六:申诉举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